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3]218号)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蓄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10月31日批复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与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办理协议存款业务,据此,现就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有关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政储蓄协议存款的期限为3年期以上(不含3年),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
二、政储蓄协议存款的利率水平,存款期限,总结和付息方法,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邮政储蓄协议存款在存款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存款凭证可用作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向商业银行融资的质押物,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