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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保证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安全,铁道部制定《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对新建铁路初步验收合格后、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进行的安全评估工作作出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证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和《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铁道部令5号)、《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开行旅客列车安全评估办法(暂行)》(铁安监〔2005〕8号),制定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办法,在初步验收合格后、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结论和意见。

  第2条 安全评估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落实铁道部安全管理职责,在新建铁路初步验收合格后、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通过铁道部组织的安全评估,确认其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的条件,提出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的安全评估意见。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包括铁路客运专线)初步验收合格后,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的安全评估。

第二章 安全评估的组织机构

  第4条 安全评估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安监司牵头,计划司、科技司、劳卫司、建设司、公安局、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装备部、基础部)、信息办等有关部门组成安全评估组。

  第5条 安全评估时,根据需要可分成车务、客运、货运、机务(含供电)、工务、电务、车辆、信息、规章制度、劳动安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综合等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评估。

第三章 安全评估的条件

  第6条 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基础工程设备设施经初步验收合格,达到安全运营的标准;二是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三是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四是铁路局组织的安全预评估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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