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
第7条 新建铁路安全管理、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第8条 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完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齐全到位,安全管理和检查考核制度等办法是否建立健全;职工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和人员素质是否达标。
第9条 运输组织、行车组织办法、设备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办法、标准是否符合现场安全要求。
第10条 固定设备、移动设备、安全设施、客货运服务设备设施和信息系统等主要行车设备设施是否满足运营安全需要。
第11条 路外安全、道口安全、看守监护人员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防护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路外安全宣传机构、宣传队伍和铁路沿线宣传等工作是否到位。
第12条 劳动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等是否到位。
第13条 治安消防机构、装备器材、工作制度以及线路巡护、长大桥隧守护等是否满足安全需要。
第14条 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
第15条 其它满足运营安全的条件是否具备。
第五章 安全评估技术标准
第16条 时速200公里以下新建客货共线铁路,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技术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第17条 时速200~250公里新建客货共线铁路,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技术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