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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直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表决。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本所指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以下简称“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融资融券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30-15:00。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本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

  第十四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的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第十五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证券公司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票意见,通过证券公司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应当根据融资融券投资者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30-15:0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根据其委托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六条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第十七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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