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2005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各地要继续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和体制,逐步建立起适应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标准和认可程序;督促非煤矿山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地A级非煤矿山数占全煤矿山总数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关闭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二白二年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复燃;根除D级非煤矿山,C级非煤矿山比例应低于非煤矿山总数的10%。
(三)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逐级督查工作,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措施,确保各阶段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的非煤矿山深化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60号文件关于"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的要求,由各地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综合协调。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在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具体落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贵、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研究制定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及按《评估标准》划定安全等级类别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机》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