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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金融系统讲改革、讲政治、讲法纪、讲效益,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

  (五)干部管理要坚持政治标准。要正确理解和贯彻行长(总经理)负责制,各级行长(经理)要依靠职工抓管理,重大问题必须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和干部离任稽核制。选拔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六)要坚持和发扬勤俭办金融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传统,反对铺张浪费。禁止为个人和小集体牟取私利。
  (七)继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开放水平。对外开放要遵循国际通行做法,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断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维护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
  (八)努力提高金融职业道德水平,逐步建立符合金融业特点的金融企业文化。金融系统要深入持久地开展优质文明服务活动,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各金融机构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职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三、讲法纪
  总的要求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风险防范为中心,以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为基础,依法管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业务,促使金融秩序根本好转,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一)金融从业人员要树立法律意识,全面提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要全面掌握金融“四法一决定”的基本规定,牢记并要严格执行本行制定的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金融业领导干部还要掌握相关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各家金融机构要有相应的法律咨询机构,为本单位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人民银行要尽快组织编写《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学习手册》,在金融系统进行一次广泛的普法教育。
  (二)要依法加强金融监管,依法经营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行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制度、负责人资格审查等实行系统化管理。金融机构要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同时,也要承担经营责任。要依法办理金融业务,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要维护金融机构统一的法人地位。各家金融机构在系统内要坚持经营方针、管理体制、管理规章的统一性。推行法人授权制度,强化上级行政对下级行的管理。
  (四)严肃查处金融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金融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上级行(公司)对下级经营业务的机构每年至少要稽核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和纠正,不得姑息。对于屡次发生金融案件的单位或地方,要依照人银发(95)261号《金融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人处分的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五)各金融机构要住址执行《贷款通则》。对固定资产贷款要坚持执行自有资本金比例的规定,严禁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对新增流动负债大于新增流动资产的企业,要减少贷款或收回老贷款。金融机构办理存贷款要认真执行利率规定,不得擅自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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