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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
(国税函[2002]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必须遵循严格的保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对税收情报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现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印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总结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的经验教训,开展保密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各级税务机关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

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确定的税收情报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税收情报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情报部门)负责本级税务机关情报交换保密的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与本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共同遵守保密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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