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包裹快件业务处理办法

  (六)开具“特快专递邮件收据”(邮特1009)。开具时,应将收据上“国际”字样划销。
  第四条 出口台湾包裹快件的封发
  开办局出口快件在封发时,应比照出口港澳特快专递邮件封发的有关规定,单独登列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清单,不可与其它邮件混登。清单上端应加盖“台湾包裹”戳记。戳记规格:37毫米×13毫米。
  快件经海关验收后应封成专袋,使用特快专递邮件袋牌,寄达局填写“广州”。袋牌上加盖“台湾包裹”字样戳记。
  第五条 集中处理局对台湾包裹快件的处理
  (一)出口台湾包裹快件应指定专人专台处理;
  (二)封发前应通知驻局海关到场监管;
  (三)填制专用封发清单(由广州速递公司自印)。清单应单独编列总包号码,将快件号码、发寄地、收件人地址、电话号码、装寄物品、重量等一一填列。清单上留出结算金额一栏,备结算费用之用。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留存;一份随快件寄发;另二份做为结算清单,寄交香港中国快递公司)。
  (四)封装快件必须使用中国快递公司的专用袋,不准使用邮袋。
  (五)交发航空货运运达香港中国快递公司。快件袋启运前,应将空运货单传真给香港中国快递公司,以便及时提取。
  第六条 台湾包裹快件退件的处理
  集中处理局收到由香港中国快递公司依照寄件人要求“退回”的快件后,在相关快件详情单上批注应收退费数额,寄退原收寄局。收寄局在投交时,按“详情单”上所批注款额向寄件人收取退回费用。
  第七条 台湾包裹快件回单的处理和查询
  (一)按协议规定,香港中国快递公司应定期将快件回单寄退至集中处理局。集中处理局经查核运递时限后妥为保存。回单保存期限为六个月。集中处理局对短少的回单应及时向香港催补。
  (二)自寄件人交寄快件之日起,在四个月期间内如寄件人要求查询,收寄局应予以受理。
  (三)寄件人申请查询时,收寄局应比照港澳特快专递邮件的查询办法,向集中处理局查询。查询费每件3元。集中处理局依照回单回复或根据出口节目向中国快递公司查询。
  第八条 台湾包裹快件的补偿标准
  台湾包裹快件无论在境外或境内发生延误或丢失损毁(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均按下列标准补偿: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