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十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2〕1026号)
证交所市场2002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证交所债券市场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21405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发行总额300亿元,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按竞争性招标中标利率确定。
2、本期国债于2002年10月23日招标,10月2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0月29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证交所市场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上市流通。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0月24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7年10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3、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的债权注册确认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证交所登记公司进行分账户注册,并在各承销机构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
4、在本期国债付息或还本时,财政部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证交所登记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竞争性招标额260亿元,基本承销额40亿元(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定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3、本期国债每百元面值分销价格区间为99.90元-100.10元,承销机构在上述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分销。国债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互相分销。
4、场外分销部分应于10月24日至29日向证交所发出分销确认,证交所根据分销确认,于10月30日将债权一次性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