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91]财地字第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35号通知中关于“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有关具体事项由财政部规定”的要求,为适应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我们在〔85〕财预字第55号文颁发的《
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望及时向我部反映。
1991年12月26日
乡(镇)财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进一步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乡(镇)财政的决定和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以下简称“乡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应当建立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机关。乡财政机关是乡镇政府的重要部门,受乡镇政府和县财政机关的双重领导。
乡财政机关是基层政权的行政机构,依法享有执法权和处罚权。
第三条 乡财政的基本任务是管理乡财政收支、对行政、事业和企业进行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事业服务,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各项财经制度。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预算内收支,完成上级财政核定的乡财政总预算收支任务和上级下达的财政任务,负责乡镇政府经管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