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决算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凡设立一级预算的乡财政机关应按照国家预决算制度的规定,编制预算内资金的预算和决算,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一级预算的乡财政机关,应编制预算内资金的预算和决算草案,报县级财政机关;乡财政机关对经管的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也应编制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管好用好各项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认真搞好支农周转金、农业发展基金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等的发放回收工作,做好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加强基层财会队伍建设。
(六)完成其他各项财政工作任务。
第四条 乡财政的收支范围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收支、预算外资金收支和自筹资金收支。
(一)预算内资金是指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预算内资金在县乡两极财政之间的划分,应当遵循财权与事权结合、责权结合和简政放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预算内收入应在上级规定的县级预算收入范围内进行划分。预算内支出,除县级必须集中的少量专项资金外,原则上都划归乡财政管理。
(二)预算外资金是指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乡财政预算外资金包括:乡财政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对事业、行政单位和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乡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乡财政的自筹资金是指乡镇政府在预算内、外资金以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行筹集的收入和相应安排的各项支出。自筹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按有关规定乡镇企业上缴乡财政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乡镇公共福利事业统筹费等。
第五条 乡财政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国家与地方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处理好与县级主管部门的财政、财务关系。
乡财政管理体制,一般可根据中央对地方、省对地市县的财政体制形式,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确定。不论实行哪种体制,应尽量实行一定几年不变的办法,以调动基层政权管理财政的积极性。民族乡的财权划分和财力分配,应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