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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保密检查的重点是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机关、单位和人员,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检查。
  第四十四条 邮电部门泄密事件的查处,要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办理。
  邮电部门各单位在发现泄密事件后,应当立即查明泄密的时间、地点、责任者和泄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情况,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邮电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在地方的部属单位要同时报告同级地方政府保密工作部门。
  上报的泄密事件如果基本情况尚不清楚的,应当抓紧调查,在上报后的一周内再作一次补报。
  第四十五条 下列泄密事件除按规定报告外,还应提出查处方案,报邮电部保密工作部门。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向境外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包括在国内的外国机构、组织和人员)泄密的;
  (三)泄密责任者为司局级以上干部的;
  (四)泄密事件涉及全国邮电部门的。
  第四十六条 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和对泄密责任者的处理要报告同级地方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和邮电部保密工作部门。
  涉及刑事处罚的,在司法部门处理后上报。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凡保守国家秘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所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集体,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涉及行政处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给予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邮电部直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细则的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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