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第二条第五项和第三条第三款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日)停止执行

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
 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一月七日 [83]财税字第348号)


  为了有利于尽可能多地利用外国资金进行经济建设,现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有关减征、免征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暂作规定如下:
 一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期间,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施行细则中已规定免税的外,下列各项利息所得也可暂免所得税:
1. 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给我国国家银行的贷款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2. 外国银行按不高于银行间拆放利率,贷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贷款利息所得。
3. 我国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
4. 外国银行和个人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或存款人所在国存款利率的利息。
5. 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
 三 外国租赁公司 ,在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期间 ,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给我国公司、企业的设备物件,其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租赁费中包含的利息,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其利率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 ,可以准许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 ,缴纳10%的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