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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失效]

  (六)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含县级,下同)属行政机构,其人员应列入行政编制,经费由行政费开支。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计划生育会议,会议费由行政费开支。计划生育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印发计划生育宣传、技术资料,举办展览会,颁发奖旗、奖状等开支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其他部门和单位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宣传费,均由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经费中解决。
  (七)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直属的计划生育科研所、计划生育宣传中心、宣传技术指导站等事业单位的经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八)农村公社(乡),城市街道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经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他们的各种待遇应与所在地的公社(街道)干部相同。
  (九)计划生育部门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器具列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不够基本建设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的费用,按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财234《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个规定的通知》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二、关于加强财务管理问题
  为了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经济效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机构,充实财会人员,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省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必须配齐会计和出纳。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电影、看戏、游览等;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任意提高,不得扩大开支范围。要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事业费开支范围内,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做到开支有计划,报销有凭证,严禁“先斩后奏”,利用职权强行报销。财会人员对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计划生育事业费是否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由省、市、自治区自定。
  各级计划生育的财务管理工作,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初财政部门核定的事业费预算和年终决算,要报送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要加强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后遗症治疗费的管理,严格报销审核制度。卫生医疗机构对城镇居民、农村社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一律实行人民银行内部转帐的办法。在计划生育手术后,要及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登记表”,按月填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汇总表”(格式附后),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报销。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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