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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关于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第三、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在设备、材料、原料、燃料等方面,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解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紧缺物资的需要。
  第四、进一步加强智力开发。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帮助培养生产技术、教学和医务人员。
  第五、选定受援项目和受援单位,在省、区内,应注意照顾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的需要,积极扶持这类地区发展粗加工工业,使之收到较多的实惠。凡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区,也可以学习四川等地的作法,在本省、区内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帮助把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搞上去。
  三、正确处理支援同互利的关系。
  经济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对口支援,是国家赋予经济发达地区的重要任务,经济发达地区必须积极地承担。经济发达地区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要按照加强民族团结、支援后进地区的精神,在项目的安排和收益的分配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应给予照顾。对受援的少数民族地区来说,也应照顾到支援一方的利益,做到互惠互利。

(三)


  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进行,要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加强组织领导方面,与会同志建议,这一工作的归口领导,应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国家民委负责,国家经委牵头。同时,一致要求国务院有关经济部门和文教、卫生、科技部门,积极组织设在经济发达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院校积极承担对口支援的任务。
  有关省、市、区也应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管理工作的领导。
  关于现行体制和政策方面,建议对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某些方面给予松动,适当放宽某些经济政策:
  1、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以下几种统配产品和部管产品,国家在确定上调任务和分配上,要适当放宽:对羊毛在确定上调任务时要适当给予照顾;对有色金属在分配数量上要适当照顾;对产品归国家分配的企业生产的平板玻璃,除继续留给企业3%外,再留2%给企业所在地的省、区支配。
  2、少数民族地区在同经济发达省、市联合开发资源、兴办企业时,可使用一部分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银行贷款,但需列入国家计划。
  3、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创办的联合企业生产的统配产品和部管产品的分配,按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调出比例可适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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