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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废止和失效

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办法(试行)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九日卫生部、邮电部发布,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为确保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安全,现根据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邮寄范围:
  1.放射性物质及其限量:
  (1)暂限于碘125的制剂。
  (2)每个包装箱内核素总强度不超过0.2毫居里。
  (3)成批交寄,每批测定盒的核素总放射强度不超过5毫居里。
  2.交寄地点:限在研制、生产放射免疫测定盒单位所在地、市、县邮局、邮电局或其指定的邮电支局。
  3.收件单位(寄达地点):限在国内市、县以上(或相当县级的)医疗、卫生及科研单位。
  二、包装规格:
  1.测定盒内的所有试剂瓶都必须嵌放在特制的泡沫塑料包装盒内固定,装放射性试剂的瓶口需用铝盖加压密封,在泡沫塑料盒外应用坚固的尼龙绳带按井字形捆扎使上下两片泡沫紧密固定,不会移动,然后再装在硬纸盒内。纸盒上需标明发货单位名称、地址、测定盒品名和“放射性物质”的标志或字样。
  2.测定盒外面需有木箱包装,木箱上下四周均应厚度至少一厘米的坚固木板。木箱与硬纸盒之间若有空隙,应用海绵、木屑等柔软物料充分填塞。木箱外部应标明收发货单位、地址、“放射性物质”标志或字样和“红杯”标志。不可标明“不能倒置”或作“↑”记号。
  3.“快递小包”规格,重量不超过一公斤,长、宽、厚三面合计长度不超过50厘米,最长一面不超过30厘米。
  三、放射防护要求:
  1.包装箱表面无放射性污染。
  2.包装箱表面任何一点外照射剂量均不得超过0.13毫伦/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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