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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奖励条例》若干条款的说明[失效]

  8.对《发明奖励条例》颁布以前(1978年12月)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除现仍符合《发明奖励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不能再申报发明奖励。
 二、发明申报书的编写
  9.申报国家发明奖励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写发明申报书,其格式和要求附后。
  10.“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列为发明的理由”一项,是申报书的主要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前国内外尚未解决 (或国外保密) 的技术问题。
  (二)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发明权项。
  (三)发明的作用意义。
  (四)发明可以应用的事实根据。
  (五)保密要点。
 三、发明奖励等级的评定原则
  11.《发明奖励条例》 第六条规定“发明项目按它的作用意义大小划分为四等
奖”。
  发明奖励等级的评定,要根据发明的科学技术水平,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衡量。
  12.发明如系国内外首创,且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的,可酌情评为一等发明奖;特别重大的,可建议评为特等发明奖。
  13.发明如系国内外首创,且科学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大的;或发明虽国外已有,但未公开,技术难度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可酌情评为二等发明奖。
  14.发明如系国内外没有,且科学技术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大的;或虽与国外已有的雷同,但技术上保密,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大的,可酌情评为三等发明奖;符合发明奖励条件,但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够评为三等发明奖的,可酌情评为四等发明奖。
 四、发明者应具备的条件
  15.发明者包括发明单位及发明人。
  16.只有对发明权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才能算发明单位。仅对某项发明的研究工作给予资助的单位,不能算作发明单位。
  17.有对发明权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能算作发明人。一切从事发明辅助工作、组织工作的人员都不能算作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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