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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 通 部
 关于颁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83)交公路字262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京市交通运输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天津市
政工程局,交通部第一、二公路工程局,公路规划设计院,第一、二公路勘察设计院,部兵办:
  我部一九七三年颁布试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已试行多年,现根据各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正式颁布施行,原颁试行稿同时作废。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公路局。
  附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1983年2月17日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搞好公路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公路基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凡属新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用养路费改造原有公路的工程项目,可视工程规模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为了多快好省地进行公路建设,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如下:
  ⒈根据长远规划或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
  ⒉根据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也称设计计划任务书,下同);
  ⒊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现场勘测,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⒋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⒌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⒍进行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⒏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的规程和规定,坚持正常施工秩序,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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