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小型项目:交通部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地方投资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交通部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地方投资的各类项目,在报国家计委的同时,抄送交通部备查(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附后)。
第七条 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等主要内容有原则变更时,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三、设计文件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测设计。大型工程项目,测量时须进行中间检查,测量完毕应进行现场验收。测量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建设单位主持。
⒈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均应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内容应附合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特大工程和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增加方案设计;技术比较简单和方案明确的小型项目,在修建任务紧急情况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⒉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按精心设计的原则,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个建设项目都要有设计总负责人,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每项设计都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反复比较,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⒊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贯彻勤俭建国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验,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使设计文件达到经济合理。
第九条 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
⒈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审批。
地方投资的项目,在报国家计委审批时,抄送交通部备查。
⒉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国家计委备案。交通部和省、市、自治区联合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
⒊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审批。交通部投资的项目委托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审批时,应将审批结果报交通部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