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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二次修订草案)

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二次修订草案)
 (1983年2月19日 (83)电科字03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电子工业广大科技人员、工人、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研、新产品试制工作的发展,使电子技术更好地为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四个现代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条例和管理办法,结合电子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简称“电子工业科技成果”,下同),包括:
  (一)电子科学技术方面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
  (二)重大科研项目和可以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及取得明显技术经济效益的科研管理、生产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理、标准、科技情报、可靠性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三)电子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的测试、计量方法和分析方法等技术成果;
  (四)重大的技术改进成果和电子技术新应用成果等。
 第三条 对受到上级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资料档案。对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按其所作出的贡献大小记入本人技术考核档案,作为晋级、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电子工业科技成果评选条件
  申报电子工业科技成果,必须满足如下条件:理论成果和管理科学方面的成果,须经实践验证并取得显著效果;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产品科研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新产品必须经过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鉴定。鉴定、定型除采用开会形式外,还可采用由主管部门、任务提出单位、同行组成的验收组验收的方式。
  科技成果的鉴定、定型按国家和部颁布的鉴定定型办法所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电子工业科技成果的奖励
  电子工业科技成果奖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种。
  特等奖:对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并在技术上达到或超过世界先进水平;或年经济效益在一千万元以上者。
  一等奖:作用意义同上,其经济技术指标居国内领先地位,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年经济效益在一百万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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