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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3]4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城市与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经召集公安、交通两部研究、现对公安与交通部门关于交通管理工作的分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公安部门与交通部门的分工。
  (1)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市、开放的旅游城市和公安部门现在管理的城市,共计一百零五个(城市名单附后),其交通管理工作,包括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管理、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对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人员的考试考核与发牌发证,由公安部门负责。
上述城市所属县的交通管理工作,仍维持一九八0年底以前的现状,即原由公安部门管理的,仍由公安部门管理;原由交通部门管理的,仍由交通部门管理;原由公安、交通两个部门共同管理的,仍由两个部门共同管理。
  (2)除第(1)项规定的范围以外,凡设有交通民警的城市、县镇,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管理、处理交通事故的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人员的考试考核和发牌发证,仍归交通部门的监理机关负责。
  (3)上述(1)、(2)两项以外,所有城市、县镇、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均由交通部门负责。
  (4)交通部门负责的城市、县镇、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监理机关在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对触犯法律需要执行行政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5)今后,在行政区划变更、城市人口增长、开放新的旅游点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分工时,须由交通,公安两部协商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变动分工范围。
 二、全国实行统一的交通法规,统一的机动车牌照,统一的行车证、驾驶证和代理证。
  (1)交通规则、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交通违章处罚条例的制订和修订
,以公安部为主,会商交通部同意后,两部联合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机动车及驾驶人员监理规章,包括机动车牌照、行车证、驾驶证和待理证的制订和修订,以交通部为主,会商公安部同意后,两部联合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3)交通事故、机动车和驾驶员统计表式的拟订和修订,以交通部为主,会商公安部同意,由两部联合送国家统计局审核后实行,各自按管辖范围统计。各地公安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将统计数字填送同级交通部门,统一由交通部门汇总。交通部门汇总的统计报表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时要送同级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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