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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六个部门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高价原油加工的产品,按照国内平价油价格征收工商税。
 四、高价油品的作价原则,一是参照国际市场石油价格,二是要保证煤代油办公室和石油勘探开发基金出口原油的价差收入, 三是要考虑国内现行价格和征收工商税的实际情况。
  根据上述原则,对一九八三年高价油品的出厂价格作如下规定:
  油  品   单位    单价美元      单价人民币元
  大庆原油   吨      232      650(离岸价)
  胜利原油   吨      185      520(离岸价)
  液化 气   吨      250      700
  石脑油    吨      307      860
  化工轻油   吨      307      860
  汽油     吨      307      860
  煤油     吨      304      850
  柴油     吨      300      845
  商品重油   吨      180      500
  沥  青   吨      200      560
  今后,高价原油和高价成品油的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每年核定一次。
 五、商业部代销高价成品油的原则和供应范围。实行供应高价油的原则:一是石油经营部门不能影响财政收入,特别要确保中央财政收入;二是使用单位要保持物价稳定,不得因使用高价油而提高其产品的出厂价格或收费标准; 三是有利于节
约能源, 努力降低油耗;四是有利于增加生产,搞活经济。
  根据以上原则,今后增加用油,除农业救灾、军需(包括警察、消防)和居民点灯用煤油,根据国家石油增长的可能,继续实行定量供应平价油的办法以外,对高价油的供应范围,确定有以下几种类型:
  1.对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省属远洋运输等用油单位,一律改为供应高价油。
  2.其他部门用油,以一九八二年计划为基数,基数以外全部供应高价油。
  3.除上述两项以外,对计划外和临时急需用油的地区和单位(包括供应平价油的单位),经商业部批准,也可以供应高价油。
  根据“谁用高价油谁负担”的原则,对用高价油的地区和单位,不能因用高价油而提高其产品出厂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如果发生亏损,财政不予补贴,也不再调整财政上缴任务和企业利润留成。
 六、高价原油产品同平价油品一样,都是国家统购统配物资,统一纳入国家分配计划。这些石油产品,按现行石油产品管理办法,由商业部、石油部、国家物资局统一收购和分配,其他部门都不得插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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