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汽车站、食宿站要逐步解决途经进站车辆停靠用场地,对进站车辆和载运的货物要建立严格的看管保卫制度。质量管理和商务监督人员对运行车辆的商务性能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要协助行车人员排除影响质量的不利因素,并采取预防发生质量事故的措施。对质量不良现象、违反运输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车人员,有权制止或照章采取处置措施。
第七章 货 物 装 卸
第二十二条 大力开展文明装卸,严禁粗暴蛮干。各装卸站、队、班组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奖罚制度,并制定装卸操作规程。因装卸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种运输车辆必须保持完整,车厢不漏。车辆进出铁路车站、港口、仓库装卸货物,在不影响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应靠近货堆或收货人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车辆装载标准和有关规定,车厢内装载要均衡。
第二十五条 装卸件杂货物一般要做到:堆码整齐,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车厢关闭。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还要分别做到:
1. 贵重、精密、易碎物品,要轻装轻卸,防剧震,防撞击,不倒置;
2. 食品及怕污染的货物,车厢内必须清洁,下垫上盖,防沾污,不混装;
3. 易飞扬的货物,行车前盖好苫布,以防污染环境;
4. 装卸散装货物,车厢要严密整洁,装足卸净,防止混杂污染,控制丢撒漏损;
5. 装卸危险品及超重超限货物,应制定专项操作规程,事先察看现场,根据货物特点和外形尺寸,拟订装卸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货物包装,已有国家或部颁标准的,必须按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包装标准的,按交通部颁《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执行。凡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货物以及包装破损、异样或包装内有明显异响有碍运输质量的不得装运。
第八章 货 物 交 接
第二十七条 货物从接收、装车、起运、卸货至交付,各环之间都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