饕牧料清单为准。
⒌ 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工业项目要按设计规定,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
稀敝卫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有些行业的项目还
要包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时间。非工业项目要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单位包干,或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包干,一般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⒈ 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安排分年度的投资计划,保?
ち建设所需资金。
⒉ 包设备、材料。按主要物资用量清单和建设进度,在包干指标的范围内组织资?
矗V证供应。有条件的项目可把物资分配指标划拨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组织
进货,或由物资部门直接供货到施工现场。
⒊ 保外部配套条件。妥善安排供电、供水、通迅、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⒋ 保生产定员配备。按设计定员和生产准备进度,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
标。⒌ 保工业项目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供应等。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包干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可参考第十二、十三条确定“包”、“保”的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综合计划部门、物资管理部门、设备成套部门对于包干项目所需的资金、材料、设备在计划安排上一定要重点保证,不留“缺口”。物资部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配套承包供应项目的范围。
第十六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按审批程序修订设计和概算,调整包干指标。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②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③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④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⑤设计有重大修改。
第五章 权 益 和 奖 罚
第十七条 包干单位在年度计划范围内有权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统筹安排和必要的调剂。超过年度计划时,应提前按计划管理权限上报批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上级批准的概算节余的资金,实行“五五”分成,即,上交国家百分之五十,企业留成百分之五十。企业留成部分一般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用于企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个别单位确需调整六、二、二分配比例时,要报经国务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建委、计委批准。施工单位包干节余的资金作为企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留成和使用。包干单位如用节余留成资金兴建新的工程,必须按照计划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