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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申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审核机关领取并填写《申请备案审核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附后)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一)进口单位、华侨合法带进或者捐赠进口照相机的收购单位应当提供海关核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关税单和商检局核发的《进口商品检验证明》;
  (二)拍卖单位应当提供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文书;
  (三)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内销产品含有减免税进口材料的补税手续或者海关税单和杭州照相机械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产品国产化鉴定证书。
  第七条 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办单位完备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第八条 申办单位持审核意见向进口照相机备案办公室办理备案。申办单位为生产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备案照相机的品名、型号、国别、机身号码一览表软盘资料(以FOXPRO或FOXBASE方式录入)。
  第九条 进口照相机备案办公室凭审核机关的审核意见,将核准备案的进口照相机机身号码录入计算机,并发给申办单位每架备案照相机一张备案标贴。
  第十条 申办单位领回备案标贴后,应当将备案标贴贴在备案照相机的明显部位。
  严禁将标贴贴在未备案的照相机上。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应当在进口照相机销售之前,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办理备案或者未贴备案标贴的进口照相机。
  第十二条 备案照相机的查询工作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第十三条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备案的进口照相机机身号码和备案标贴对照相机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视其具体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一)申办单位未办理备案或者未贴备案标贴进行销售的,暂扣非法财物,限十五日内补办手续,并处非法财物等值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备案手续的,没收非法财物。 
  (二)申办单位提供虚假手续骗取备案的,取消该批照相机的备案,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销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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