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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省级律师协会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省级律师协会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2]199号 2002年11月6日)


云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省级律师协会登记管理问题的请示》(云民函[2002]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省级律师协会的登记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章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各级律师协会均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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