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调查机关要求,2010年10月29日,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补充说明》;2010年11月11日,本案申请人及提交答卷的15家国内生产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关于〈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第15题的更正说明》;2010年12月3日,法国罗盖特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法国罗盖特有限公司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的说明》。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0年9月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件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9月9日发出《关于召开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230号)。2010年9月26日,调查机关召开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2010年9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件申请人陈述会汇报材料》。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10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提交的《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就产业损害调查做出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联合会评论意见)。
2010年10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交的《关于中国发起对于从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补贴调查的评论》(以下简称欧盟评论意见)。
6.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11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278号)。2010年11月至12月,调查机关赴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企业青海威思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北大荒马铃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上述两家国内生产者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企业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上述两家国内生产者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后修改补充材料。
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2010年12月2日,调查机关向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发出《关于就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实地核查征求意见的函》(商调查函[2010]290、291、292号)。2010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提交的《关于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实地核查的意见》。2010年12月13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关于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实地核查的意见〉的回复》(商调查函[2010]第294号),对两家企业的意见作出回应。2010年12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法国罗盖特公司提交的《关于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实地核查征求意见函的回复》和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提交的《关于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实地核查的答复函》,3家企业表示同意调查机关进行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2010年12月15日,调查机关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发出《关于就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实地核查征求意见的函》(商调查函[2010]第293号);同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回复表示对实地核查无异议。2011年1月,调查机关赴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上述3家企业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机关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重点核实了上述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011年1月27日,法国罗盖特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补贴调查案实地核查后报告》;2011年1月28日,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产业损害实地核查后提交的更正材料》。
7. 信息公开
根据《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
八条、第
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信息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全部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
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品,酱类、泥类、汤类食品,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被调查产品范围中对被调查产品理化指标的描述,本案被调查产品应达到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未达到该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产品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十二条和《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条、第
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质量指标、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国内生产的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的外观相同,均为白色粉状物。两者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没有区别,均具有高白度、高透明度、高粘度、低糊化温度、高聚合度、低蛋白、低脂肪残留量、低酸性及良好的成膜性、抗凝沉性等特性。质量指标基本相同,均符合我国国家标准(GB/T 8884/2007)规定的优级品和一级品标准。包装形式也基本相同,袋装产品采用纸塑复合袋、塑编袋及纸质阀口袋,规格以25千克/袋为主;散装产品一般由罐车或集装箱运输。
2.国内生产的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原材料均为马铃薯,均包括原料清洗、粉碎、汁水及蛋白分离、纤维与淀粉乳分离、淀粉乳洗涤及提纯、脱水、干燥、成品包装等工序;主要设备也基本相同,均包括除草、除石机及清洗机,锉磨机,脱汁旋流器组或卧式离心机,离心筛组,精制旋流器组或立式离心机组,真空吸滤机或刮刀离心机,气流干燥机组等,并且国内生产企业的马铃薯淀粉加工技术和主要设备多自欧洲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