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后《优待安置证》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2]202号 2002年11月12日)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入伍在校、大学生<优待安置证>发放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公安局、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规定,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入学前户口所在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其安置工作。按照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56号)精神,《优待安置证》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但对于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的《优待安置证》应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发放,并在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将《优待安置证》的存根和证书一并寄往入伍在校大学生的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为入伍的在校大学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征兵结束后,各地要将当年在校大学生入伍的情况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汇后报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