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被合并或撤销的,由其所属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接收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在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等原因撤销调转。
第十三条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均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申请调入时信息发生变更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变更。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确保调出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信息的真实、完整,严格审核调出、调入资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在调转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冻结其调转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流水号: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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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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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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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日期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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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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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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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地(或中央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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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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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入地(或中央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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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调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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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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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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