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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生效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生效的通知
(办条函[2000]第953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998年12月10日,中国和乌克兰两国代表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2000年6月13日,双方在基辅互换了该条约的批准书。根据该条约第22条的规定,该条约将于互换批准书之日后第30日,即2000年7月13日生效。请根据该条约的规定,处理有关引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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