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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召开各类会议的管理办法

  三类会议:要求省(区、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有关人员参 
加的会议,代表人数在100人以内,时间不超过3天。
  (二)每年计划召开的全国性和区域性工作会议,各主办单位均应在认真研究后提出建议(分别控制在5个以内),经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于上一年十一月十日前送办公厅汇总、平衡。
  (三)区域性工作会议由分管部领导审定。全国性工作会议由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其中一、二类会议及规模在100人以上或时间在3天以上的三类会议,经部长办公会议审核后,还须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四)临时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予批准,非开不可的,均应事先由主办单位落实会议经费,草拟部内请示报告,会签办公厅后,按上述有关规定报批。
  三、会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会议规模、时间掌握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更不能未经批准而随意召开全国性、区域性工作会议。
  四、凡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须以办公厅行文发会议通知(含电报)。
  召开区域性工作会议,应由主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自行发会议通知。这类会议通知按行文规定只能发给与主办单位对应的业务部门,不应主送各地外经贸委厅一级。
  五、会议经费按行政司现行规定执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附后)。
  六、对自筹经费召开上述范围内的会议亦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召开各类会议,也比照上述办法执行,特别是不得自行行文向各地外经贸委厅行政机构发会议通知。
  八、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不包括各种学习班、专业讲座、洽谈会、订货会、统计会、学术性研讨会。
  九、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1日印发的《关于经贸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的管理办法》(〔1991〕外经贸办发第15号)同时废止。

附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项 目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费用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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