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对于检查和经他人举报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各主办单位在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协助商标所有人予以制止,并将商标侵权行为、商标纠纷发生及处理情况通知有关组团单位;对于在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出现的难以判定和解决的商标纠纷,主办单位应做好协调工作,要求当事人暂停与商标纠纷有关的展销、洽谈活动。
在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各主办单位须将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商标管理工作情况如实报部(贸管司)。
五、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团单位要加强对参展企业商标使用的检查、管理并负责协调、处理本团参展企业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和商标侵权行为,认真支持、配合主办单位的有关商标工作,维护参展企业的商标权益。在大型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应派专职商标管理人员参加,指导参展企业依法使用商标,杜绝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
六、各进出口商会除在广州交易会期间根据我部《关于进出口商会在广交会期间加强商标工作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原函字第272号)的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商标工作外,在参加其它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应配合主办单位和组团单位做好本商会会员企业间的商标使用协调、检查工作。
七、各主办单位对于商标侵权的参展企业,有权没收其侵权物品,并要求其就侵权商品来源、成交、库存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对于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企业,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参加此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取消该企业参展资格,扣减该企业下一届参展摊位等处罚;组团单位对于本团商标侵权的参展企业可依据权限予以处罚。对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各有关单位可报我部,由我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于我外贸企业在参加由外国机构组织的境外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属于我外贸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由组团单位带回国内解决,不得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属于我外贸企业与国外企业间发生的商标纠纷,组团单位应在各有关驻外经商机构的领导下,尽快予以解决,尽量缩小对外影响,并及时将情况报部(贸管司)。
九、各参展企业有义务对主办单位及组团单位等的商标工作进行监督。对于不能认真履行或推卸商标管理责任,玩忽职守的主办单位或组团单位,参展企业可随时向我部反映,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