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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委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委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委发[2002]151号)


各省、自治县、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民族工作经费(原称民族机动金)自80年代初设立以来,在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设立民族工作经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重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关怀。管好用好民族工作经费,是各级民委的重要职责。为了进一步管理和规范使用民族工作经费,提高资金效益,国家民委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并征得财政部门意见,制定了《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今后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原则
  (一) 民族工作经费的设立是党的民族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特殊关怀和特殊照顾,是为少数民族切身利益服务的重要手段。
  (二) 民族工作经费是民族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国家民委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三) 民族工作经费应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对涉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改善少数民族生活条件的重大事项应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少数民族卫生体育和少数民族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也应给予一定补助,充分发挥民族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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