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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04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7日)废止

中国地震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震发财[2000]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明确责任,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尽早解决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民 政 部
二○○○年八月三十日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国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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