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地震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失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全国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五、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其它各种地震应急预案进行,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六)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七)重点项目(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八)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地震应急反应能力。

  (九)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六、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有关地区进行地震应急抽查。

  中国地震局视情派出观察员了解各地检查情况。

  八、中国地震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等部门组成检查组,根据震情趋势,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检查组名称为“全国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