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多次处理未获解决,淄博食品厂于1993年3月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张店区车站办事处交付张店机械车辆修造厂(原农机械厂)及赔偿经济损失。
我院于1993年10月25日作出判决:一、张店区车站办事处将张店机械车辆修造厂厂房及附属设施移交给淄博食品厂;二、将厂房及附属设施腾出;三、张店区车站办事处赔偿淄博食品厂经济损失5万元。
三、申诉理由
张店区车站办事处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一、二审判决认定财产交换,定性不当。该案属于土地权属纠纷,财产交换的前提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否则,财产交换无效。
四、请示的问题
该案的焦点是1980年淄博市张店区商业局与张店公社签订的协议的性质是属于财产交换还是土地权属。省人大及省土管局认为该案性质应定为土地权属纠纷,同时涉及到财产。淄博市张店区商业局与张店人民公社是以财产交换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规避了当时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的有关规定。理由是1.张店区商业局与原张店公社1980年11月25日签订协议前,曾向政府申请土地扩建厂房未被批准,才与张店公社签订了财产交换协议。2.商业局所有的制冰厂占地面积才两亩多,而原张店公社所有的两厂(场)一站占地面积有69亩,并且,商业局当初签订协议的意图并不是为了养猪、搞农械或拖拉机站。因此,原协议应视为无效,建议将此案交地方政府处理。如法院直接处理,已经交付的维持现状,没有交付的不再交付。
我们认为,该协议应属财产交换,原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理由是:1.原协议的一方张店人民公社与另一方张店区商业局,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依照有利于张店公社地区土地被征用后所属转非人员的就业安置、扩大张店区城区居民的食品供应、张店区经济发展的原则订立的。从协议内容看,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各项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报请张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且大部分财产已按协议履行完毕。2.原协议是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为交换内容的财产交换协议,而不是土地征用协议,虽然履行协议后要涉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转移问题,当事人可持法院生效判决,依照土地使用权应随房产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原则,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3.多年来,淄博食品厂一直要求张店区车站办事处履行原协议,交付张店机械车辆修造厂。车站办事处执意不交,给淄博食品厂的经济发展造成损失,我们考虑到未能及时交付,有其机构几次变更等历史原因,故只判决张店区车站办事处给淄博食品厂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