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考虑到各省(区、市)新华书店财务体制不同,为便于比较,评价时对图书发行企业分四类分别进行:
(一)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评价;
(二)对省(区、市)级新华书店进行评价:
(三)对省辖地区(市)级新华书店进行评价;
(四)对县(市)级新华书店进行评价。
第五条 图书发行企业效益评价采取单项排序与综合评价相结合、以综合评价为主的方法。单项排序即按图书销售册(张)数、人均购书额、销售总额、利税总额等绝对额指标分别排序;综合评价采取综合指数法,求出各项考核指标的综合指数,依指数的大小排序,大体确定某个发行企业效益的高低。
第六条 图书发行企业的效益按以下指标评价:
单项排序指标:1.图书销售册(张)数;2.人均购书额;3.销售总额(销售净收入);4.利税总额;5.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评价指标:1.人均购书额;2.课本课前到书率;3.一般图书销售所占比重;4.发行网点人口覆盖率;5.劳动生产率;6.资本金利润率;7.销售利税率;8.成本费用利润率;9.存货周转次数;10.应收帐款周转次数。
第七条 效益评价各项指标的编制说明见附件一。
第八条 效益评价的各项指标值,暂采取专门申报的办法取得。列入评价范围的发行企业,必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省(区、市)新华书店报送申报表。经省(区、市)新华书店和新闻出版局计财处审核后,于3月底以前报署计财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第九条 综合评价指标值的标准化处理:
由于各个指标的属性、计量单位、数值大小等有所差别,不可能直接综合,必须将指标值进行标准化处理。标准化值可以被考核企业的平均数作为参考值,将指标值与参考值相除求得。
第十条 各项综合评价指标权重系数的确定:
参与综合评价的各个指标在评价中的重要程度(称为权重)不完全等价,必须给每个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系数,使权重数量化。权重系数数值在0%-100%(0-1)之间。权重系数采用德尔菲法与秩和比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