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办理存款代理挂失及支取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3〕541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你分行《关于存款代理挂失、支取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济银发〔2003〕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存单(折)挂失申请手续、挂失后补领新存单(折)和支取存款手续时,应当审核申请人、补领人、支取人的身份证件。若申请人、补领人、支取人并非储户本人,申请人、补领人、支取人应当同时出示储户本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补领人、支取人出示储户本人身份证件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视为储户与申请人、补领人、支取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代理法律关系为储户办理存单挂失申请手续和挂失后补领新存单(折)和支取存款手续的,不属于违规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