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9日化工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单位自救与企业间的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化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发生重大或灾害性化学事故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人员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
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贯彻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横向协调、自救互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领导全国化工行业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救援法规。
2.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制订化工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重大化学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的实施。
4.对重大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和组织恢复生产。
5.组织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研究工作。
为加强技术指导和区域间的互救,成立化工部区域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化学事故预防和救援的法规和规定。
2.制订本系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计划,检查所属单位计划的实施。
3.组建区域性行业内互救协作组织。
4.组织指挥本系统化学事故互救,参与社会救援。
5.调查化学事故,做好事故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