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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第四章 应急救援的管理

  第十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1.基本情况;
  2.危险目标的确定;
  3.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职责和分工;
  4.救援队伍的组成与分工;
  5.报警信号;
  6.化学事故处置;
  7.有关规定和要求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 对职工开展化学事故预防、自救与互救的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救援队伍必须经常进行业务教育,定期训练,每年举行1-2次演习,提高业务技能。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议事日程。
  第十五条 做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研究工作,不断提高管理、组织指挥能力,救援技术水准和救援准备的配备,提高队伍的实战水平。
  第十六条 防护用品和医疗器械应处于备用状态。

第五章 装备与经费

  第十七条 装备
  1.通讯装备: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的部门应设有专用直拨电话和传真机,并通过本单位值班室实行昼夜值班。
  应急救援主要领导和骨干可根据当地情况配备手提机或BP机等先进通讯工具,以便及时联络。
  2.救援装备:各救援队伍应根据自身救援需要制定装备标准,包括救援用车辆、急救用医疗器械和药品,报上一级负责应急救援的领导机构批准后配备。
  3.防护装备:各救援队伍应根据编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面罩,防护服等。
  第十八条 经费
  1.企事业单位应保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2.应急救援中心救援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支付。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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