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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

  3.建在基岩、流沙等不利地质条件地段的项目;
  4.按规定指标在民用建筑下只能修建局部(不足一个楼层面积)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5.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在前期不能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七、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当地城建人防管理部门批准。易地建设可由建设单位进行,也可将应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资金交由城建人防管理部门统一建设。集中资金的标准不应低于当地防空地下室的平均造价。
  八、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集中的资金由当地城建人防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用于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此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列入当地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汇总报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备案。
  九、对于与城市建设结合紧密,综合效益明显的较大型平战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有偿投入的原则,用易地建设项目集中的资金进行适当的投入。建设单位应按事先签订的协议,将投入的资金逐年返还城建人防管理部门。返还的资金仍作为防空地下室建设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凡单项工程投入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需报建设部批准。
  十、在没有专项业务经费情况下,为保障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城建人防管理部门可从集中的易地建设费中提取不超过总数3%用作业务工作经费。
  十一、防空地下室的使用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由城建人防管理部门用易地建设经费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城建人防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开发利用。单位自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安排开发利用。城建人防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
  收取的使用费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也可以利用外资,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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