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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部分,由省、区建设银行按照隶属关系和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拨款。
  补助性事业费部分,由财政厅按批准的计划拨给地、县财政局或省农业建设指挥部,由地、县财政局或省农业建设指挥部逐级下拨到建设单位。年终决算由地、县财政局或省农业建设指挥部编制后报省、区财政厅审批。省、区财政厅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编制汇总决算,及时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三西专项资金”必须保证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当年结余的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为了保证在建工程项目的连续性,下年度投资可提前于上年第四季度预拨部分资金。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基本建设工程,可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单位负责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设银行按工程进度监督拨款。
  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工程竣工时,要认真编制竣工决算,农建部门应组织建设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三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的审定,会同农建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审计。对坚持原则,勤俭节约,投资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发现违反财经纪律或违反合同要求,造成资金浪费的,要停止拨款或借款,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认真查处,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有偿扶持的项目,要严格按程序逐级上报,并按批准计划项目与用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投放、管理和回收。
  第十六条 对于贫困带、片发展商品生产、多种经营及骨干乡镇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七条 有偿资金严格按项目投放和管理,对项目要认真进行考察、评估、论证,做到有评估、论证材料,有立项报告,有立项审批文件,有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凡借用有偿资金者,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借款单位必须按期还款。
  第十九条 有偿资金的管理,按财政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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