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92年9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原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2〕52号)。
(四)1992年11月1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原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国资法规发〔1992〕70号)。
(五)1992年12月4日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2〕71号)。
(六)1993年3月3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15号)。
(七)1993年10月1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清产核资扩大试点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清〔1993〕120号)。
(八)1993年12月21日国家资产管理局下发的《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九)1994年10月1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1号令)。
(十)1994年11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2号令)。
(十一)1995年1月2日财政部下发的《1995年
清产核资办法》(财清〔19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