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各部门(指国务院所属的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
上述文件因不同发文时期个别条款有抵触的,一律从后者;各地区、各部门文件与国家有关法律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从国家有关法律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文件。
三、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一)全国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需要界定产权的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其产权界定工作由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四)企业、单位对列入界定范围内产权和资产,在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签定协议,明确资产的产权归属关系,并重新签署或补充签署有关协议,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确认批复。
(五)对于界定中协商不一致的,应按规定列为“待界定资产”,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仲裁。“待界定资产”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六)企业、单位对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凡开办时双方有合同或协议约定,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原始投入及其投资权益的计算可按原约定办理。凡双方没有约定或原约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双方需重新协商确定有偿占用方式,签署新的合同或更改原合同协议,分别按投资或债权等处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七)企业、单位对投资及投资权益的界定计算方法:一般以投入资产占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重,乘以产权界定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即为产权界定后投资企业、单位的权益数。对于数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投资项目的权益,可以采取分年分段计算、逐项累加的方法。
(八)地方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结果经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和批复。中央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结果,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和批复。
(九)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清产核资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工作进行监察和审计,对违反界定政策者,应及时查处纠正。
四、产权界定的工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