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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5.增设“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6.增设“投资方向调节税”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7.增设“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科目,核算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帐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及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转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帐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8.增设“器材处理亏损”明细科目,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9.增设“设备盘亏及毁损”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10.增设:“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调整器材调拨价格的溢价,借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
  11.增设“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筹措债券资金而发生的债券发行费用,包括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和债券的设计、印刷等费用。
  建设单位支坟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帐务处理: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银行或企业从发行债券资金中直接扣收的,按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扣收的手续费,借记本科目,按发行债券的实际数额,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付的债券设计、印刷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费用是由生产企业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生产企业转来的有关帐单凭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12.增设“其他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编外人员生活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和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
  13.取消“待摊投资”科目所属“专利费”、“技术保密费”、“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和“提取企业基金”六个明细科目。
  (四)“共他投资”科目补充下列明细科目
  1.增设“无形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建设单位取得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将无形资产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增设“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构置费、农业开荒费和非常损失(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建设单位发生递延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待处理财产损失”等科目。将递延费用结转生产企业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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