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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三章 委托代理结算

  第十四条 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逐笔委托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代理人与委托人商定的委托指令的形式及发送、接收方式应能保证代理人可确认该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 代理人应忠实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结算指令,但对委托人违规或违约的委托应拒绝执行。代理人应对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的结算指令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匹配相符的结算指令办理债券的结算。
  第十六条 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业务规则进行代理业务操作。代理人应对结算代理业务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 代理人应关注结算代理业务的债券与资金结算的处理过程,并应将结算处理情况及发生的问题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十八条 代理人在办理结算后,应通过系统打印债券结算交割单或其它结算结果有关单证,核对无误后应加盖专用章及经办人员名章向委托人出具。代理人应对盖章出具单据中所载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代理人有义务在委托业务和委托人发生或可能发生问题时,协助中央结算公司查明情况,取证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不直接接受委托人的业务委托。

第四章 本金兑付及利息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丙类账户持有人的债券本金兑付及利息支付由其代理人代为划付。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债券发行人拨付的兑付本金或支付利息款项后,及时将各丙类账户持有人的本金或利息划往其代理人的资金账户。代理人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划往其委托人的资金账户,不得占压。
  第二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将债券利率、兑付及付息日程、债券的债权登记日等情况预先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代理人根据债权登记日日终各丙类账户债券托管余额计算持券人应收的本金或利息,作好兑付本金或支付利息款项划付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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