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账务核对及查询
第二十四条 代理人可于营业时间内通过簿记系统查询各相关丙类账户的债券余额及账务情况,并应向委托人提供通过簿记系统打印的与其账户相关的债券结算交割单及债券余额对账单。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也可于营业时间内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语音传真查询系统(简称查询系统)直接查询自身账户的余额及发生额情况。操作方法见附式四“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通知书”内有关查询系统的使用说明。除特殊情况外,中央结算公司不接受委托人其它方式的直接查询。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通过查询系统查询的结果如与代理人提供的单据不符,应先向代理人核查。如对代理人的业务处理及核查结果存有异义,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书面复查要求。
第二十七条 代理人有义务为委托人的账户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代理人在结算代理业务中因不遵守中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和本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以及因不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联网、或虽联网但对系统设施维护不力,而影响结算代理业务的进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中央结算公司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警告、严重警告和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处理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债券托管账户的账户维持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央结算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式一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印鉴卡
代理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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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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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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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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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务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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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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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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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 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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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章: 结算代理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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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身份及签章 注销经办人员姓名:
(仅在变更时填写)
姓名(正楷): 代理组号: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姓名(正楷): 代理组号: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姓名(正楷): 代理组号: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姓名(正楷): 代理组号: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注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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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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