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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1994年5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进一步加强治安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执行好《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决定》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危害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方面,新出现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一些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有的成立非法组织,进行攻击党和政府的活动;有的以言论、集会等形式,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妄图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的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等等。对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刑事处罚;尚未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予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处理起来于法无据。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尤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正是利用了我们现行法律不完善的空隙,采取所谓分开、“合法”的形式来掩盖他们的非法活动。这次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目的和重点,就是为了适应当前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迫切需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充分认识制定《决定》的重要意义,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领会《决定》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充分运用好这一法律武器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将贯彻实施《决定》,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严格贯彻执行《决定》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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