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第
三条第(四)项关于“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被刑事处罚的动乱暴乱分子、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民运分子”中在监外的罪犯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分子,同时也适应于其他在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本条中的“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公安部规定的监督管理规定,“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指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对这些人只要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即使没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都应当依据这一条规定处罚。对他们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在具体执行中,对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监外的其他罪犯,如果他们的行为构成新罪,应当按照
刑法的规定处理;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尚未构成新罪,符合收监条件的,与有关部门联系予以收监执行;对不需要收监执行或不具备收监条件的,按本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或者不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依照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对未构成犯罪的或者不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依照本条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规定,包括穿着军、警和司法人员的服装,佩带军、警和司法人员的标志等。当前,冒充军人、警察和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很突出,尤其是一些地方假警察很多,严重破坏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各地在执行本规定中,对冒充军、警和司法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对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决定》第
四条规定:“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本条规定,要注意掌握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凡是以营利为目的,尚未构成犯罪的都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处罚;对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可予以批评教育,没收其罂粟壳,或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