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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三、充分运用《决定》和其他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社会治安。当前,一些地方治安不好,不安定因素增多,在执法工作中处罚偏轻,打击不力的问题普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本《决定》和其他法律,认真纠正打击不力的问题。理解和运用法律要从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有利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社会治安这个大局出发。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未构成犯罪但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要予以治安处罚;对新出现的危害治安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决定》有关条文可适用的,按有关条文处罚;对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偏轻,起不到惩戒作用又不符合劳动教育条件的,可予以劳动教养。
  四、加强同检察院、法院的协作配合。对危害政治稳定、社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需要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的要主动邀请提前介入,做到快捕、快诉、快判,防止久拖不决;对公安机关给予劳动教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处罚人提起诉讼的,公安机关的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大局出发,主动加强同法院的协调和配合。特别是带政治性的诉讼案件,要妥善处理,防止被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所利用。
  五、《决定》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时,填写裁决书应引用重新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的条、款、项。法律文书仍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86]公发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决定》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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